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天津市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电子邮件:tjshyzhygjdglchufgk@tj.gov.cn2.通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江西路400号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邮政编码:30045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12日 (联系人:郭颖;电话:66312013)
附件:
附件:天津市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报审稿).docx
天津市天然水域禁用渔具名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天津市天然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加强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的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等的相关要求,在天津市天然内陆水域全面禁止使用电毒炸等13类渔具和捕捞方法,其中禁用渔具9类,禁用渔法4种;在天津市管辖海域(含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全面禁止使用笼壶类渔具。
第二条 天津市天然内陆水域全面禁用渔具:
(一)刺网类:多重刺网(层数≥2层)。
也称粘网或挂网,主网衣部分由两层或两层以上网片构成,作业时将网具设置在水域中,依靠沉浮力使网衣垂直张开,拦截鱼、虾等的通道,使其刺入网目或缠络于网衣,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二)拖网类:底拖网。
以捕捞底层和近底层生物为主,作业时,依靠动力、风力或人力,拖拽一个或多个囊袋形网具所组成的网列在水中前进,迫使在网口作业范围内的水生动物进人网内,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三)张网类。
将袋形网具固定在水域中利用水流或者其他方式迫使水生动物进入网内,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四)地拉网类。
利用长带形网具包围部分或全部水域后,通过在岸边、冰上或船上等曳拉网具的端部,逐渐缩小包围圈,迫使捕捞对象进入网具,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五)掩罩类:二重抛网(扣网)。
由两层网衣构成,作业时,从上而下罩扣捕捞对象,罩扣在网内的对象受惊吓跃起,刺挂在内网衣或落入两层网衣之间,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六)陷阱类:拦截插网陷阱、拦截箔筌陷阱、导陷插网陷阱(网箔、迷魂阵)、导陷箔筌陷阱(网箔、迷魂阵)。
将渔具固定设置在水域中,拦截诱导捕捞对象,使其陷入渔具内,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七)耙刺类:红虫捕捞(船)。
利用水泵,通过吸耙口和管道,将含有红虫的底泥一并吸入网内或吸到船上,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八)钓具类:延绳钓、武斗竿、锚鱼、抛竿钓(多杆、或爆炸钩、翻板钩、花篮钩、串钩等形式的多钩)。
延绳钓:钓渔具的一种。在一条干线上每隔一定距离连接带钓钩的支线,有定置和随流漂动两种作业方式。装有钓饵的称饵延绳钓,不装钓饵的称空钩延绳钓。
武斗竿:钓渔具的一种。又称绝户钓,利用配重,将钓组抛掷水中,多枚三本钩以延绳状态悬浮,当捕捞对象经过时,锚钩会锚住捕捞对象。
锚鱼:钓渔具的一种。钓鱼时,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设备等辅助进行瞄准捕捞,从而提高捕捞效果。
(九)笼壶类:地笼(倒须笼等)。
选用钢筋、竹片等制成框架,框架外部使用聚乙烯等材料的网布包缠形成笼壶,一般多节笼壶相互连通,每节侧面留有入口,引诱捕捞对象进入,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第三条 天津市天然内陆水域全面禁用渔法:
(一)超声波捕鱼
一种辅助捕捞作业方法,通过换能器,将电能转化为超声波,并发出强劲的超声波能量,造成捕捞对象脑部暂时空化昏迷浮出水面,与渔具配合,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二)光诱捕鱼
一种辅助捕捞作业方法,利用捕捞对象的趋光性,在夜间使用人工光源诱集捕捞对象,与渔具配合,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三)鱼晾
一般在河道里搭建,用竹木、荆条等材料制成网具结构,置河道的一侧,截断河道,让水生动物和水从其上面通过,捕捞对象被鱼晾留下,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四)鱼叉(渔叉)
由叉刺、叉柄组成,叉刺多为金属制作,多齿,锋利有倒刺,叉柄为金属或木质。作业时,徒手操纵叉柄,以叉齿刺向捕捞对象,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第四条 天津市管辖海域(含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全面禁用渔具:
笼壶类:定置串联倒须笼、散布倒须笼、定置延绳倒须笼、定置延绳洞穴壶、漂流延绳弹夹笼。
根据捕捞对象习性,设置洞穴状物体或笼具,可内置饵料,引诱捕捞对象进入,从而达到捕捞目的。
第五条 附加规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规定的禁用渔具渔法,违反相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在禁捕水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一律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节录)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4.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5.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