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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渔船安全生产行为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02-17 00:07|来源:金农网|作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编辑:富农业水产网|点击:
  一、制定背景
  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做出的重大部署,2020年,国务院安委会又专题部署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渔业纳入国家行动计划同部署、同落实。省委书记袁家军对我省奋力打造“重要窗口”提出“三个争先”要求,以先行省的担当落实好总书记“十年禁渔”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化解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夯实民生福祉基石。当前,外省籍渔船非法入渔问题突出,携带使用电脉冲等违禁渔具屡禁不止,擅自改变作业类型、擅自出海从事捕捞辅助、擅自拆卸关闭通导设备、船舶不适航状态擅自出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渔船安全生产事故不断。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遏重大”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守护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打破坏渔业资源和危及渔船安全生产行为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4.《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5.《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10.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共分八条:
  1.外省籍渔船非法越界在我省管辖水域作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
  2.违反伏休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3.渔业捕捞辅助船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擅自从事捕捞辅助的行为。《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的通告》规定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4.擅自拆卸、关闭安全通导设备(包括VHF16频道)、篡改MMSI(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
  5.未按规定配备主要职务船员、船员未持证上岗、违章搭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分别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非职务船员从事渔业生产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不符合从业条件的,船舶经营者不得雇佣其上船作业。”、“有足额合格船员”、“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核定的航区航行和生产作业,不得违章搭客、装载”。
  6.擅自改为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拖网及钓具从事其它作业类型(方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捕捞“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内容进行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7.携带、使用电脉冲等禁用渔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 (浙海渔发〔2015〕5号) 规定“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为我省禁用渔具”。
  8.其他渔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其他破坏渔业资源和渔船安全生产的行为。
  四、特别说明
  我省是渔业大省,渔船数量大,作业类型多,生产海域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8月1日开捕后,我省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等1万余艘渔船出海作业生产,连续发生了多起渔船事故,渔船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也引发了社区广泛关切。基于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本通告亟需立即施行。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进行解读。
  联系人: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联系电话:0571-88007157。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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